2008年06月19日
◎文/本报记者 陈万颖 ◎供图/CFP 高考期间,北京一名交警连闯七个红灯将睡过头的考生送到考场;湖北黄石,交警闯四个红灯替考生拿忘带的准考证。 这类事情在各地屡屡发生,见报后,引起不少质疑:法律规定,交警执行紧急公务时可以不受信号灯等交通规则约束,那么,护送高考考生算不算紧急公务?交警在用警车送考生闯红灯的同时也在浪费着其他路人的时间、侵犯着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被一些网友斥为在“以一种秩序践踏另一种秩序”的行为,却又被某些人描述为“人性化”的举措,是否有无视法律的嫌疑?再者,迟到的考生是因个人原因误了时间,并非类似临盆孕妇那种涉及生命危险的特殊境况,对此,仅以一句“孩子一辈子的事”就可以免责了吗?如果为此可以受到交警的同情,那么负责监考的老师是否应该向交警学习,对迟到一两分钟的学生睁一眼闭一眼?那迟到五分钟、十分钟、半小时的又该如何?在如此高调赞颂交警热心的同时,人们是否也在侧面向“考生不许迟到”的准则进行着公开挑战? 事实是,经记者调查,本着高效服务目标的交警,也会为难于一些“无理要求”,而法学家们,则大多对交警如此“人性化”服务考生微笑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