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5月15日
■当观众大笑时,法律尊严何在? 现代庭审形式以及庭审制度是现代司法文明的产物。而古代庭审则是我国古代司法制度、宗法制度、等级制度等杂糅的结果,其法治效果无法和现代庭审相比,其普法教育效果更是相去甚远。 法律是严肃的,庭审现场更应该是庄严神圣的。普法教育当然不排斥寓教于乐,但不应该在庭审上制造笑料。当观众们看着法官们的滑稽表演捧腹大笑的时候,法律的威严何在?人们对法律的敬畏感何在?人们因案件所引起的思索和受到的法制教育又何在? ——李先伦(新华网)
■考察费和道具费是打哪儿出的? 法院能不能如此搭台唱戏?根据院方说法,人家曾专门派人赴开封、平遥等地实地考察,并购置道具。不错,在平遥古城里也有县太爷审案的演出,派去考察的人不知道注意到没有,平遥的演出可是一些文化人在搞呀,要么美协主席演县太爷,要么文化馆长演师爷,要么著名画家演当事人……纯粹表演罢了,可从来没挂出什么“普法”的幌子。不由冒出一个小问题:这考察买道具加演出的费用该不是从法院“普法费”里出的吧? ——毕诗成(《华商报》)
■投递诉状却改成鸣冤击鼓,会混淆现代法治概念 “寓教于乐”作为一种教育理念,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而在这个“今案古审”中,连诉讼的基本程序——投递诉状却改成了鸣冤击鼓,至于接下来的过程就更是让人产生回到了古代的感觉。这最终只会混淆了人们的现代法治概念——这大悖于普法的初衷和目的。 如果真的要标新立异搞创新,建议把“今案古审”改为“古案今审”,用现代法律来审古案,让人们切身感受法治进步的魅力。这虽也有欠合理之处,但总比“今案古审”,用古代“人治”拷问现代法治要强吧! ——韬语(《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