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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2月28日

标题:许霆取款 即使恶意也无罪
追问一:法庭能不能“审”ATM机?

追问一:法庭能不能“审”ATM机?

  “ATM机,你知罪吗?”
  “ATM机,你是魔鬼吗?”
  “ATM机没有被传唤到庭,今天的庭审少了一名被告!”
  2月22日,所有在“许霆案”二审的庭审现场旁听的人们都被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这连声质问震了一震。

■许霆律师:流水清单差两千元,能采信吗?
  杨振平律师说自己当时在法庭上针对ATM机连发三问,并非预先设计。“是一种有感而发。”
  开庭前两天,许霆的律师杨振平和吴义春发现公诉方补充的新证据依然缺了他们认为最重要的一块,即第三方机构对那台出错了的ATM机的技术鉴定。
  “都说许霆取款17.5万,可银行提供的流水账单却只有173笔,按照其分析报告所称每笔取1000元的话,应为17.3万元,还有2000元的出入;银行的报案资料显示,包括许霆的卡在内,当时共有三张卡取款186笔,涉及多占金额共193806元,而那台ATM机提供的流水账单显示三张卡实际取款200300元。”
  “说得再重一点,如果银行真的就不清楚许霆的卡里到底有多少钱的话,那银行又凭什么指证许霆多拿了自己17万巨款呢?”吴义春说。
  坚持提出应该给ATM机做技术鉴定的原因还包括他们听闻一个“小道消息”:“听说这个ATM机是在软件系统升级的时候,技术人员在某个环节输错了,导致出错,又恰好被许霆碰上了。”杨振平说。

■刑法学家:ATM机不是关键物证
  “作为一个律师,在法庭上公然说‘柜员机,你知罪吗?’只是在追求一种‘效果’。”人民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韩玉胜告诉记者,“除了自然人和单位,其他个体不可能成为刑事案件当中的被告。”
  证据法学专家陈卫东教授则斩钉截铁地告诉记者:“我认为本案的证据没有问题!”
  “目前已有的证据包括许霆的口供以及银行出具的流水清单,我认为这个证据链是完整的。因为口供和物证之间是吻合的,而被告律师指出的2000多元和时间点的误差,并不能动摇对17余万的认定。而说到量刑,希望通过技术鉴定来判断出ATM机该负担几成责任,许霆该负担几成责任,也是不现实的,这个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陈卫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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