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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1.《公路法》1999年修改后已经彻底删除与“养路费”有关的条款,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只能以收税形式筹集公路养护资金。2004年最新修改之后并未将“养路费”恢复。因为对于行政行为而言,法无明文即禁止,所以《公路法》已经禁止征收养路费。
2.各地养路费征收机构在《公路法》出台之后还是以国务院文件为依据继续征收养路费,违背了《立法法》第八条:“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制定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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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公科
《公路法》第三十六条的后半句写明:“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步骤”一词包括什么时候开始征税,以及征税前的过渡措施。因此国务院2000年关于征收养路费的两个文件(“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是符合《公路法》的授权而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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